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3月31日表决通过《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按照“一盘棋”的理念,明确保护规划与城市、镇、村庄规划的衔接,规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开发利用规划、建设规划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实现多规合一。
由于在普查中发现我省很多历史建筑在旧城改造过程中被拆除,因此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的历史建筑普查,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专家、公众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条例强调加强活态保护,规定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应当保证原住居民的参与,注重调动原住居民保护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不得以保护利用为由强制将原住居民整体迁出,促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