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获批

2017-12-04 作者: 来源:东南网

24日,《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据悉,这也是我省首部由设区市制定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地方性法规,为革命老区龙岩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条例》分六部分四十一条,在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之前,已于今年9月26日经龙岩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条例》规定,当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同时,还应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保护专项资金。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市、县两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并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遗存档案。

此外,针对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歪曲红色经典、贬损英雄等不良风气,《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并严格处罚,对单位最高处10万元的罚款,对个人最高处2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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